截止2013年6月17日,叶可为还占有温州市欧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份,出资额为人民币150万元。 同时,叶可为儿子叶皓弘于2010年4月12日占有重庆国港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6%的股份,出资额为人民币828万元,后于2011年10月24日将上述股份以人民币828万元转让给戴育明。 经法院审理查明,部分出借人系叶可为主动借款,部分则是通过其他人介绍或通过其他途径得知借款给其可获高额利息回报出借。 法院认为,叶可为不但自己以高额利息回报向他人吸收资金,同时还通过其朋友、员工向他人介绍而借款,其对吸收资金的辐射面不断扩大不加限制、不作控制,并且在蔓延至社会后听之任之,不设法加以阻止,且还积极的以各种理由向他人借款,应当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叶可为辩解向其借款的均为认识的华侨、公司股东、担保业同行或亲属,并非不特定人员的意见,与案件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与鹿城法院此前受理的同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相比,叶可为所吸收的资金去向明确。其中用于归还借款利息的约为人民币52000万元,收购重庆的酒店及写字楼约为人民币16000万元,收购张福林海鹤药业40%股份约为23800万元,同时帮助戴育仁归还银行贷款及支付海鹤药业的连带赔偿责任约为人民币40300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部分欠条均有“海鹤”或“兴瓯”的印章,但根据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叶可为本人的投资行为或者归还欠款的利息,吸收资金的行为及其用途均为叶可为的个人意志体现,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2012年7月17日,叶可为在温州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认为,虽然叶可为在其资金链断裂后有积极向政府报告,并申请法院对海鹤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行为,但其对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律规定,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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