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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莫误读

2014-03-24 12:58  田俊荣 欧阳洁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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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新政策一定会在监管部门、支付机构、消费者三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最终出台

未来将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如果消费者认为账户功能和具体额度不合理,还可以相应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在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表示,对网络支付业务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是央行与业界的共识,在此基础上,央行与业界已经互动3年了,目前对账户功能划分和实行额度管理也是属于进一步的共识,但在具体功能划分和具体额度限制方面,业界不同机构之间就有分歧,还需做进一步的沟通和论证。网上流传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是央行和一些支付机构之间进行点对点沟通的最近工作底稿,可以肯定地说,这个办法的重心不在具体额度设定上,而是在业务及流程的各类风险控制上。

“互联网金融是为大众服务的,我们认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沟通同等重要。将来在央行和支付机构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管理办法》还将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如果消费者认为账户功能和具体额度设置不合理,无论是过松还是过紧,均要对相关条款作相应的调整。总之,一定要在监管部门、支付机构、消费者三方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最终出台《管理办法》。”刘士余说。

网上流传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折射出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定位的思考。“《管理办法》中的‘转账’是指没有任何交易背景的个人汇款而非买余额宝等行为。对这种‘转账’业务的限制,可能是监管部门想尽量减少弱实名的支付账户间的划转,并非限制个人消费购物。简单说,就是你可以将第三方支付作为通道进行支付,但不希望你把银行的钱充到第三方支付账户里去,然后再在这些支付账户里划转。”仁和智本资产管理集团合伙人陈宇说,由于网络支付是“弱实名”,因此从反洗钱等角度出发,央行应当将没有交易背景的大额汇款引导到“强实名”的商业银行中去进行。事实上,世界各国都严格监管大额支付行为,国外的标准还高于中国。

陈宇认为,第三方支付应当回归其设立的初衷,即作为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立足小额支付。“当初给第三方支付颁发牌照是因为它更多是一种通道型支付。所谓通道型支付,就是立足商品交易,帮助资金更好地流转,而不是截留资金或是资金对资金的纯粹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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