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15日起允许网购反悔 法官解读三大亮点
2014-03-12 07:13 何欣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陈玮 邱淑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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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即将到来,届时,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也将开始实施。新消法规定,商业欺诈赔偿标准将从两倍增至三倍,网购商品也可以享受7日无理由退货,而明星代言产品出现问题将承担连带责任等。新消法实施前夕,市一中院的法官对新消法中的几大亮点进行了详解读。 亮点一 商业欺诈三倍赔偿 【法条】修改后的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案例】张某花费19998元,从某藏品公司处购买了国宝九龙金币两套。包装盒上记载,这套国宝九龙币,“为国家法定流通纪念币”。在该藏品公司网站上也有国宝九龙币“枚枚带法定面值,枚枚是法定货币”的宣传语。但张某向相关部门咨询后发现情况并非如此,遂以某藏品公司构成欺诈为由,起诉了这家藏品公司。 -法官释法 本案中,某藏品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明知国宝九龙金币并非中国国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发行的情况下,隐瞒真实情况,多次使用“国家”的概念进行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解并购买,构成欺诈。 按照现行消法,消费者张某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金额的两倍赔偿,但按照新消法规定,张某可请求按照购买金额的三倍赔偿。 亮点二 网购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 【法条】修改后的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张女士在网上一家卖竹木产品的店铺看中了一个木质鞋架,原本张女士对质量问题有点担心,但是看到店里“支持退换货”的承诺后,才下单购买。 而到货后张女士发现鞋架质量不好,还没有标签和生产日期。便向卖家要求退货,但是卖家不同意,理由是“竹制品难免有瑕疵”。张女士随即以店铺网页上的“退货承诺”质询卖家,却被告知退换货范围仅限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而张女士的鞋架属于“难以避免的小瑕疵”,因此不支持退换。 -法官释法 新消法实施后,虽然规定除几类特殊商品外,通过网络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享有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且除非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特殊约定,一般情况下,退货费用都由消费者负担。 而如果不是通过网络等特定方式购买的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进行了退货、更换、修理,则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 亮点三 代言明星为商品问题担责 【法条】新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陈某在广告上看到某明星代言一种保健食品,并称该产品使用效果良好。于是陈某花费3208元购买了20盒该品牌的保健品。而陈某服用上述保健食品之后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状况,住院治疗花费了2573元。 在陈某向有关部门举报后,食药监局调查发现,该保健食品并未经过国家批准。 -法官释法 按照现行消法,本案中因陈某因服用该保健品致使身体健康受损,陈某除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所受损失2573元外,还可以主张购买保健品价款的10倍赔偿。但陈某向该明星主张赔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原因是我国广告法中对于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未做规定。 而新消法中增加规定了个人的责任义务,因此新消法实施后,陈某可向该保健食品的代言人主张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晨报记者 何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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