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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建言堵住官员外逃漏洞

2014-03-11 18:18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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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一些人士介绍,2003年,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但迄今与我国缔结引渡协议的多为发展中国家,而一些容留外逃官员最多的国家,在与其建立引渡协议方面进展困难,成为反腐面临的巨大挑战。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说:“从目前来看,一般贪官外逃引渡工作是由中纪委、外交部、公安部、检察院集体来开展的,检察院负责的是搜集犯罪证据。难就难在一方面如果是偷渡,可能不知道去了哪个国家,另一方面也与潜逃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友好程度有很大关系。”

扎紧“问题官员”外逃的篱笆

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2014年检察机关“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加大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追赃力度”。对此,一些代表委员和专家学者建言献策: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师范大学教授王东林表示,由于国内外经济社会联系越发紧密,越来越多的普通党员干部也具备移民海外的机会和能力;与此同时,对地方基层干部出入境管控相对宽松,全方位扎紧预防官员出逃的篱笆显得紧迫。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监察厅副厅长兼预防腐败局副局长何建洋说,应加快制定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规。现在对外逃官员的判刑主要依据刑法,处分主要依赖一些条例和规定。他认为,当前是比较好的时机推出“反腐败法”的很好时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规划。

与此同时,日常监管尤为重要。浙江省社科院调研中心主任杨建华建议,加快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工作,对“裸官”需要尤其关注,这样才能建立起事前预防体系。要建立公职人员的名单管理体系,建议把官员以及家属利益关联人在银行证券房地产等行业的信息,纳入监督平台。

此外,还应加强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相关组织的深度合作,建立贪官的引渡回国机制。有代表建议,用缺席审判制度来阻击“失踪”官员。通过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可以明确要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对于公约所涵盖的腐败犯罪所得的财产,被请求国没收后,应给予请求国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甚至返还请求国,利于挽回国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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