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一货车撞上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造成行人死亡。因死者为五保老人,肇事方向敬老院赔偿损失90000元。事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敬老院无法律授权不能主张死亡赔偿金为由拒赔。双方诉讼至法院后,法院于近日驳回车主请求,保险公司胜诉。 聊城人孔令才2011年购买了一辆半挂车并将车辆转移登记在武城县一运输有限公司名下。2012年8月23日5时许,张瑞驾驶孔令才的半挂车行驶至青银高速889KM+647M处撞上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周强,发生事故后,张瑞并未停车,驾车逃逸。驾驶一段距离后又将车交由孔令才驾驶,事故造成周强死亡。后经交警认定,孔令才、张瑞和周强承担同等责任。 周强是一名五保老人,长期入住敬老院。事故发生后,孔令才与周强所在的敬老院签订了赔偿协议,并通过交警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签订之后,孔令才赔付给周强所在敬老院90000元的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在处理完事故后,孔令才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死者为五保户,只同意赔付丧葬费20140.5元,拒绝赔付69859.5元死亡赔偿金。 多次协调未果,孔令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他已支付给死者所在敬老院的死亡赔偿金69859.5元。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侵权人因人身伤害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孔令才没有证据证明敬老院已经法律授权可以主张死者死亡赔偿金,因此,对孔令才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孔令才的诉讼请求。(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江居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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