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2014-01-28 13:51:22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李艳 |
提升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目前,纪委监督体系仍存在“上紧下松”的问题,即中央及省级纪委监督权威性较大,且具有相对超脱性,而越是到地方纪委,尤其是基层纪委,其监督权存在相对弱化的趋势,基层纪委的监督办案工作受限性要明显高于上级纪委。原因在于,一方面,限于体制上的设计,基层纪委人、财、物受限于当地党委、政府,自身无法“硬气”起来,监督权力打了折扣;另一方面,基层纪委所处的社会环境也更加复杂,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的可能性更多。 《决定》提出,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纪委运行的内在逻辑,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地方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干部任免权是组织管理的重要手段。现实中,地方党委之所以能够对纪委的查办案件进行干预,主要借助于同级党委对纪委干部的任命管理权,而纪委在财务和编制等方面对于同级党委政府的依存,又强化了这种干预能力。 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以后,纪委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受到来自同级党委的压力相应减小很多,增强了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纪委干部查办腐败案件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可以说将大大增强纪委打“老虎”的能力,加之纪委办案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则可以做到“老虎”“苍蝇”一起打,发现一处查处一处,避免贪腐个案发展成为类似麻城房地产腐败的窝案。 “通过推动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增强纪委监督的力度,提高监督效能,是一个可喜的变化,毫无疑问,这一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何增科谈到。 可以预见,全方位无盲点的监督体系,不仅有助于提升纪委查处腐败案件的效能,而且还有利于形成对干部的监督高压,构建起干部心理的“防火墙”,起到防微杜渐,“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的预防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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