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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税收政策

2014-01-09 19:24  高立、韩洁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玮 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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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9日电(记者高立、韩洁)财政部8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适用的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根据通知,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以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四项条件,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这些条件包括: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三项条件,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这些条件包括: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通知还指出,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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