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月3日电(记者李云平)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从今年起内蒙古将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原因导致持续3天重污染天气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依法实行问责。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质量分为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6个等级,重污染天气是指AQ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在201以上,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据了解,今年内蒙古将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重点排污企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实施“一把手”负责制。对未按照要求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备案,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布预警信息和采取响应措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内蒙古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同时,内蒙古将对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干预、伪造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等行为严格追究责任;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对企业法人按照最新司法解释依法追究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 目前,内蒙古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作为考核各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决定从2014年起每年初将对各盟市上年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适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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