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云南省大关县法院近日就郭玉驰强奸幼女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再审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最终将郭玉驰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一起官员强奸4岁幼女案,从一审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五年,到案件终被指令再审,被判八年。案件一波三折的进展,引发网络持续关注和质疑。量刑是否合理?抗诉是否得当?如何赔偿被害方的精神损失? 焦点一,量刑是否合理? 今年8月底,云南省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见到路边玩耍的幼女王某某,遂起歹念,随后将王某某抱到家中卧室实施了奸淫。一审中,法院认定郭玉驰强奸罪成立,而且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应从重处罚。但同时认为,郭玉驰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在发回重审时,云南大关县法院认为,定罪准确,量刑不当,将郭玉驰的有期徒刑改为8年。对此,受害人代理律师陈维镖主张,鉴于案件情节严重,原告有期徒刑应在十年以上。 陈维镖:情节严重主要体现在不顾被害人的哭喊,两次实施强奸。第二,四岁的小孩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没有反抗的能力。按照刑法规定,犯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法定特别情节的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本案判决的关键是云南大关县法院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洪道德:我们所说的加重情节指的就是起刑在十年以上,这个案件当地法院再审之后,不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加重处罚的情节。判处有期徒刑8年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就已经体现了对奸淫幼女从重处罚的法律要求,因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它的中间值是7年半。 焦点二,检察院是否该予以抗诉?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被害方辩护律师陈维镖表示,一审后,作为和云南大关县法院同级的大关县检察院不予抗诉,所以才向上级昭通市检察院申请抗诉。陈维镖说,由于对量刑八年的结果不满意,不排除再次提出"抗诉"的可能。 陈维镖:对结果不满意,但是不是要抗诉,还要看被害人家属再考虑一下。即便是申请抗诉,云南大关县检察院可能也不会抗诉,可能最终还是要向昭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介绍,检察院是否抗诉主要取决于法院的判罚是否体现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意见。 洪道德:理论上来讲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这个量刑规范意见它是存在着逻辑上的一些问题的。大关县检察院认为法院5年已经比三年高出两年了,体现了从重所以他就没有抗诉。 焦点三,如何保障被害人一方的精神赔偿? 在一审前,作为四岁幼女的被害一方提出了80万元的精神赔偿,以及医疗费、交通费等五万元。但最终,经过法院对赔偿金额非诉讼调解,郭玉驰家最终愿意赔偿15万元。与被害一方所要求相距甚远。被害方辩护律师陈维镖说,目前,我国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精神损失赔偿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但希望通过此案有所推动。 陈维镖:以这个案件为契机,引起社会的关注,推动最高法院推出更加体现公平、争议的司法解释,不要把精神赔偿放置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之外。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也认为,我国的刑事赔偿主要是直接伤害或经济损失的赔偿。但是,精神索赔属于惩罚性赔偿,法律应该支持公民对精神损害索赔的权利。 洪道德:精神损失赔偿是公民的权利,但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里面目前还没有惩罚性赔偿。只有在我们的侵权责任法里面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那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面才能加进去精神损害赔偿。 云南大关县官员强奸4岁幼女案的进展,在引发网络持续关注同时,也带来舆论如何监督司法公正的热议。有评论认为,"魔爪"之所以敢频频伸向幼儿,"违法成本"过低便是症结所在。 众多网友和专家在关注和讨论案件进展时,也在重新审视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此案再审改判,震慑了那些企图靠地方势力和利益关系逃脱、减轻司法惩处的不法分子。 但与此同时,舆论监督也应该坚持媒体从业规范,保持客观中立,避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伤害,而另一方面如何把握好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使其产生正面的影响,这考验的是司法从业者的能力和经验。(记者张棉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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