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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街遛狗须戴“免疫标识” 不打疫苗或罚千元

2013-11-21 07:31  邹乐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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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市民上街遛狗要给狗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不给狗打狂犬病疫苗将面临罚款1000元的处罚……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明确提出,本市拟对犬只实施强制免疫。本市还对导盲犬等工作犬开出了通行证,携带训练合格的导盲犬将被允许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宠物怎么养?

犬只接受狂犬病强制免疫

去年本市登记犬数量达100万只,居全国之首。犬只连续伤人事件也逐年递增,今年截至目前已达7例。为此,草案提出,本市将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具体如何实施免疫?草案规定,犬只养殖场配备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为饲养的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其他犬只饲养者应当到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按照规定支付免疫费用。

未强制免疫怎么办?草案规定,犬只在接受狂犬病强制免疫接种后,将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标识。饲养者携带犬在户外活动,应当为犬只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未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的犬只则不得在户外活动。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一审稿“强制免疫”增加了罚则——未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未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犬只饲养者,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追问

遛狗得戴“免疫标识”

法规有了,如何落地?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韦海涛向北京晨报记者介绍,推进“强制免疫”在乡村拟“整村推进”,即每年5月公安部门进行犬只登记注册时,由防疫部门配合对犬只进行强制免疫。在城镇地区,除与公安部门配合外,主要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与免疫机构签订协议,养犬人自行确定强制免疫时间。已强制免疫的犬只将获得“标识”,上街遛狗时应该佩戴。若犬只未按规定佩戴,居民可向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待法律颁布实施后,将进行执法处罚。

导盲犬上公交获“通行证”

结合市人大农村委的建议,条例草案中规定,禁止携带活畜禽和宠物乘坐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注意到了此前征求意见时市民对于“导盲犬乘车”的“诉求”,特别规定,携带训练合格的导盲犬等工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将不受上述限制。

不得遗弃动物纳入立法

曾在2004年被搁置的“动物福利”再度启动立法进程。不过,昨天的草案并未显示相应的罚则。

结合市人大农村委的建议,条例草案中规定,动物饲养者应该遵守四项规定:为动物提供适宜的环境;保证动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对患病动物进行必要的治疗;不遗弃饲养的动物。

疫情如何防范?

建宠物饲养调查制

条例草案提出,将建立宠物调查制度。市人大农村委通过调研了解到,目前本市宠物饲养的状况缺乏统计。饲养宠物的种类多、数量大,除猫、狗、兔、鸽等宠物外,还有鼠、蛇、龟、蜥蜴等众多其他宠物。

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显示,75%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70%的人类疫病可以传染给动物。已知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有200多种。市人大农村委认为,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宠物饲养情况进行调查,对宠物疫病进行监测,采取相应的宠物疫病防治措施。

畜禽禁养区范围拟扩大

考虑到动物疫情的发生,会对本市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市人大农村委建议,养殖业防疫应全覆盖。市人大农村委建议,畜禽禁养区应从目前城镇地区扩大到“城镇地区以外的人口集中区域和地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区域”。

动物疫情及时向社会公布

草案还提出,建立动物疫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一旦有较高疫情风险,应制定相应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实施责令暂停购进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移动等临时控制措施。

动物尸体咋处理?

无害化处理

纳入公益性基建

今年国内接连发生死猪投江、禽流感病毒感染等事件,昨天审议的条例草案首次将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定性为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如果饲养者无法无害化处理,应即时将其送交相关运营单位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即时告知政府指定的收集单位,由收集单位及时送交并实施无害化处理。

个人乱扔宠物尸体

最高罚3000元

病死的小狗不能私自埋在小区花园里,也不能扔在垃圾箱里。此次条例草案中明确了无害化处理的范围,包括宠物尸体,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和病例组织等在内的六类动物和动物产品都应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违反该规定,将面临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等处罚;逾期不改的,将处以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动物产品

应有检疫追溯凭据

条例草案规定,为防止小餐馆购入来路不明的肉类,动物产品销售者应当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可追溯信息凭据。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等单位购入动物产品,应当建立台账,留存检疫证明或者可追溯信息凭据至少2年。晨报记者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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