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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劳教制度:完善人权保障重要一步

2013-11-19 09:31  殷 泓 王逸吟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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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方面提出了诸多明确措施,其中,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广受社会关注和好评。

尽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劳教制度的内容只有一句话,但从这简短的字里行间,人们看到的是中国法治向完善人权保障迈出了重要一步。

废止劳教制度正当其时

百姓期待

2013年7月15日,随着审判长宣布由湖南省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备受关注的“上访妈妈”唐慧案画下句号。唐慧的代理律师在庭审结束后表示,希望本案能成为废止劳教之前最后一个案件。

而之前发生的大学生村官任建宇案、“方竹笋”方洪案件都因劳教而广受关注,社会公众对于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改革要点

《决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决定》之所以提出废止劳教制度,跟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设法治中国的整体理念是完全一致的,是对公众意见的一个回应,也是顺应民意的一个重大举措。

劳教制度虽然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饱受诟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对象扩大化、容易被地方执法机关滥用、侵犯人权等一系列问题,最严重的就是未经法院审判就长时间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无论是从保障人权的必要性还是从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来看,都有必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劳教的特点是方便、管用,但这不符合把权力关进笼子的法治思维。法治社会的一个特点是行为的可预期性,而劳教恰恰使公民无法预期自己行为的后果,因为它的规定太笼统、太富有弹性了。事实表明,劳教制度已不适应我国法治发展的需要,废止这项制度刻不容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今年初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保障人权的宣示性条款,可见落实宪法精神、强调以人为本是大势所趋。如今《决定》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可谓正当其时,将是我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

废止只是改革的开始

改革背景

2012年10月9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表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做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改革方案。

今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履新后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明确表示,有关劳教制度的改革方案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年内有望出台。

各地经验

2013年以来,全国不少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停止使用劳教。2月5日,在云南全省政法工作视频会议上,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孟苏铁表示:“从现在起,我省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缠访闹访、丑化领导人形象等三种行为的劳教审批统一停止。对其他违法情形的劳教审批全部暂停,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不再采用劳教手段。”山东、湖南、广东等地也相继停止使用劳教。

专家观点

马怀德:废止劳教后,如何处理那些既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罚又难以矫正其行为的相对人?比如说反复吸毒人员、反复嫖娼卖淫者、有多次偷盗行为者、犯罪的未成年人等。即使是在一些法治较为完善和发达的国家,对于这些特定人群也会采取保安处分或是其他措施。因此,劳教制度不会只是简单地废止了事,而将是一场系统改革的开始。

当然,废止劳教制度也应当走法治途径,由最高立法机关来批准废止该制度。估计最快也要等到12月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劳教制度才能最终正式被废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社区矫正制度有待完善

试行现状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于2009年全面试行。目前,全国各地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151万多人,累计解除89万多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2万多人,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

改革要点

《决定》提出,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专家观点

马怀德:废止劳教制度后,针对对象的不同特点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是吸毒的,可以放到戒毒所里强制戒毒,如果是卖淫嫖娼的,可以放到社区里改造,或者到劳动学校改造,如果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就可以放到少管所改造。这就需要在废除劳教制度后特别注意配套制度的建立。实际上,目前全国很多劳教所已经转成强制戒毒所或者用作其他职能。

刘仁文: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社区矫正法草案。实践中社区矫正只针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人。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增加类似“行为监督”的干预手段,即对那些所谓屡教不改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如果经过专家小组评估后认为其极有可能继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行为的,在判处治安处罚或刑罚的同时,附加由法院判处不超过6个月的“行为监督”,对其行为习惯和心理进行矫正和治疗。由于“行为监督”是一种在社区中执行的保安处分措施,所以相比传统的劳动教养,其严厉性要大大降低。(记者 殷 泓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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