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新消法:回避“知假买假” “假一赔三”成亮点

www.fjnet.cn 2013-11-05 06:59  胡维佳 姚冬琴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我来说两句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胡维佳 姚冬琴 | 北京报道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这是消法实施20年以来的首次修订。

网络购物、金融消费近年来发展惊人,今年“双11”未到,电商的又一轮争夺战已烽烟弥漫,如何解决消费方式更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的新课题,1993年颁布的消法亟待改进。

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称消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此后,二审、三审逐步展开,消法“首修”拉开序幕。

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对《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相比4月份出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最终出台的新消法在多个领域又有新突破。

从“一倍”赔偿到“假一赔三”

相比消法修正案草案,新消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制假造假的惩罚性赔偿从两倍提高到了三倍。

据了解,惩罚性赔偿是1993年所颁布消法的核心条款之一,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月28日,消法修正案草案将“一倍”改作了“两倍”。河山对《中国经济周刊》说,消法修正草案将“一倍”改成“两倍”没有意义。在汉语中,“一倍”与“两倍”相同,其结果是一样的。“一倍”是加倍赔偿,是假一赔二,“两倍”也是假一赔二。这样的修改没必要,反而给人造成误解,以为是假一赔三。

消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5次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对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汇集意见。

最终,增加惩罚性赔偿力度的意见在新消法中得以体现。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在发布会上公布了新消法的具体内容,惩罚性赔偿的额度从草案中的“两倍”增加到“三倍”。

与此同时,商品价格三倍赔偿之外,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而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死伤,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并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判定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消费者维权中一直存在举证难、鉴定费用高等问题。此次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表示,这一“举证责任倒置”,将切实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

网络购物“后悔权”首入消法

消法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另一关注重点聚焦于如何规范网络购物。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这是网络购物“后悔权”首入消法,也是消法第一次对网络购物做出规范。

1993年消法颁布时,中国还没有网络购物。河山表示,合同法原理将买卖分为有退货保留的买卖和无退货保留的买卖两种,通常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如一些商家承诺不满意就退货,而另一些商家则表示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此次新消法在网络购物中将无理由退货确定为法定准则,对维护消费者权益而言是一个进步。

河山表示,相比4月出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新消法对无理由退货又添加了若干附加条件,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行为,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例如新消法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需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与此同时,包括定做、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已拆封的音像制品、报纸期刊等四类产品不享受无理由退货。无理由退货退回的商品必须保持完好。

据记者了解,京东、凡客诚品、苏宁易购等各大网络购物平台目前退换货服务大多符合或高于新消法中出台的无理由退货标准,例如凡客诚品承诺普通商品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可办理退换货服务。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退、换货,凡客承担邮寄或快递费用。因此无理由退货的新规将主要对中小电商造成压力。

贾东明表示,新消法的实施不会对网络消费造成打击,消法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与淘宝网的几位店主面对面进行了交流,店主们表示此前承诺无理由退货后,营业额增长了20%至30%,而退货比例只占到3%左右。况且这些都为卖鞋类产品的店家,因为存在大小不合适的问题,鞋类退货的比例相对较高。

2012年,中国网络销售交易额达到1.3万亿元人民币,6年增加了49倍,成为新兴的交易方式。随着消费形态的变化,如何调整消法的适用范围,适应实际生活的需要,成为此次新消法出台的焦点。

“知假买假”仍属禁区

对于调整消法的适用范围,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新消法虽然做出了很多有益尝试,但仍然“步子不够大”,特别是“知假买假”不应是新消法空白点。

河山表示,消法实施20年来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 “知假买假”。有人认为“知假买假”存在道德问题,明知是假货还特意购买,意在以此牟利,不应受法律保护。殊不知,只有动员广大消费者一起打假,打一场“人民战争”,才能真正杜绝假货横行。

然而1993年颁布的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知假买假”往往被认为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从而不受消法保护。

河山表示,此次消法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曾对第二条存在的争论做汇报说明,但回避了“知假买假”问题。

对于如何理解生活消费需要,各方希望在草案修订过程中做出明确的修改,杜涛表示,对此我们反复研究,几易其稿,特别是“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被认定为消费者,在草案修订过程中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然而具体如何对草案进行修改,各方认识很不一致,难以形成多数意见,有鉴于此,此次新消法中并未做出相应的新规定。

有关专家指出,“知假买假”的合法化,牵扯到包括生产厂家在内的多方利益,短时间内难以成型,然而新消法中对于“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已经有所突破,例如农民购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虽不算“生活消费需要”,但依然受新消法保护。河山指出,“对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未来应当进一步放宽”。

新消法的新亮点

1 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所获赔偿从两倍提高至三倍。

2 网购首次纳入消法保护范畴,网购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有先行赔付责任。

3 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消费中发生纠纷则“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而非消费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4 消费者信息保护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个人信息泄露、频繁受推销电话短信骚扰的状况有望改善。

5 消费者协会可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6 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行政部门负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的责任。存在缺陷的商品需及时召回,被首次写入消法。

7 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在信息提供方面具有义务,金融服务首次纳入消法保护范畴。

  •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