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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止于法治——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解读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www.fjnet.cn 2013-09-26 20:20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新华网北京9月26日电(记者史竞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于规范网络管理、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对执法过程中存在个别偏失现象的质疑。

如何正确理解并使用这一司法解释?26日,来自全国律协、最高法、最高检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对此进行了解答。

“5000次”“500次”:入罪标准如何出台?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为何要制定这样的量化标准?来源是什么?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金龙说,法律需要作出这种量化的界定。如不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贪污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等。没有标准法律就无法执行。

最高法院的审判员杜曦明介绍说,司法解释出台前,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收集了大量案例,对具体数量征集了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慎重研究和专业论证。此外,也参考了司法先例。2010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淫秽电子信息“定刑”,就明确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打击的是信息的捏造者、发布者,而不是转发者。”杜曦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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