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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两高司法解释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

www.fjnet.cn 2013-09-10 20:00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网络水军”违法吗?

专家观点:对“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定罪处罚。

新华网记者:受雇于推手或者公关公司的“网络水军”,以各种手法和名目在网上发帖转帖,帮别人炒作,这违法吗?

王志祥: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该规定,对当前比较突出的“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予以定罪处罚。不过,对“情节严重”认定有“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两个标准。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由此可以看出,“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的行为可能对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造成危害。

如何理解网络检举和网络反腐?

专家观点:司法解释的出台其实保障了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

新华网记者:有网友担心,网络检举中可能存在不能准确把握或者描述的内容。如何看待网络检举中有可能出现的举报失实?

王志祥:一定要明确一个观点,即打击网络谣言并不是说网络检举、网络反腐就不允许进行了,司法解释要打击的是以网络反腐之名,行网络犯罪之实的行为。网络反腐是重要的反腐途径,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新闻记者正常在网上进行舆论监督,这些行为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是公民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手段,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合法、正当的网络举报其实起到更加保障的作用。

在实际中,很多信息,尤其是举报的腐败信息,在有关部门公布调查结果前,公众很难明确真实与否,举报人可能也会存在把握不准的情况,这样就导致揭发、检举的部分内容失实。但是,只要不属于故意捏造的信息,或者不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就不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也并非没有边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有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司法解释厘清了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记者 韩元俊)

  • 责任编辑:林晨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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