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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就网络犯罪8方面问题做出规定

www.fjnet.cn 2013-09-09 20:28  华春雨、杨维汉、陈菲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中国出台司法解释划定网络言行法律边界

新华网北京9月9日电(记者华春雨、杨维汉、陈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为网络言行划定法律边界。

该司法解释共10条,对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实施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近年来,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在中国社会日渐增多。警方近期查办并公布的案件中,就有号称“谣翻中国”的“秦火火”、借维权敛财的周禄宝、泄私愤造谣的傅学胜,以及自建网站敲诈勒索的仲伟等。

“由于网络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其作为新的犯罪平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依据。

中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望原教授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国家刑法均规定有诽谤罪。

谢望原说,中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一个显著特点是,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而一般的诽谤行为只能作为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长期以来,何谓“情节严重”一直是诽谤罪认定中的一大难题。“现在,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这就意味着凡是利用信息网络恶意发表诽谤他人信息,达到标准之一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谢望原说。

  • 责任编辑:黄晓夏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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