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娃商场游乐园摔骨折 游乐园业主与经营者赔4万
www.fjnet.cn 2013-08-12 14:41 来源:海口晚报 我来说两句
C 业主和经营者共同担责 美兰区法院一审认定,刘营山虽然之后承租该场所开设“海口美兰奇奇淘气堡玩具店”,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承接了海口美兰大西洋淘气城的债务,刘营山作为雇员且不是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原商户的赔偿责任。而宝胜公司只是“海口美兰大西洋淘气城”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家乐福公司是该房屋的转租人,南亚公司系事发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对实际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负有监督和审查责任。 而陈浪作为经营者,对于玩耍的人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在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的情况下,经营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由陈浪支付张芊芊医疗费等合计45179元。 张芊芊及家属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6月9日,市中院最终认定,因本案发生与卫生、消防许可没有关系,因此“出租人”宝胜公司、“转租人”家乐福公司以及作为“管理人”的南亚公司对实际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负有监督和审查责任。而经审理,刘营山应是该儿童游乐场的实际经营者,根据“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定刘营山与陈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45179元。(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两者为共同诉讼人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本案中刘营山可能是借用陈浪的名义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也就是说实际经营者可能是刘营山,而不是陈浪。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关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应与陈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此判决陈浪与刘营山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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