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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环保组织诉讼权将被收回 专家质疑或鼓励侵权

www.fjnet.cn 2013-07-05 23:16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民间环保组织诉讼权将被收回 专家质疑或鼓励侵权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为何只限定中华环保联合会?

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拟新增一项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修法初衷是为了与今年起开始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相衔接。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

但有媒体质疑,如果上述拟增条款获得通过,这意味着半官方背景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将成为唯一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不仅引来民间环保组织的强烈抗议,也令致力于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业内专家深感意外。

“把环境公益诉讼权授予一家,客观上存在诸多不妥。”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陈利浩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独享诉权将导致诸多不良后果,让某一组织独享诉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鼓励侵权”。

中华环保联合会企业会员会费1万到30万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官网的介绍,该组织是在环保部主管下,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在其“企业会员”条目下可以看到,多家化工、冶金、矿业、电力等能源行业企业都位列其中。

中华环保联合会官网提供“企业会员申请表”下载,可申请成为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不同类别,会费标准从每届30万元到每届1万元不等。“申请表”中还注明,会费在入会时一次交纳,自愿多交不限。

据记者统计,目前中华环保联合会拥有主任委员单位1家,副主任委员单位7家,常务理事单位25家,理事单位100家,会员单位157家。按会费标准计算,每届进账至少1042万元。

陈利浩指出,这些企业会员中不乏排放、污染大户,如担任副主任委员的某造纸企业近几年就有三次因排污被处罚的报道。当会员企业牵涉环境污染案件时,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会员之间的关联关系将直接影响案件是否能得到起诉、起诉力度能否获保证,进而严重影响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公信力。

环保部主管下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被认为具有半官方色彩,且曾获得过上千万元的财政拨款。有媒体披露,2006年到2008年,环保部为非财政拨款预算单位中华环保联合会的项目申请财政资金1145万元,截至2008年底,该项目已累计支出1137.71万元。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认为,该组织的身份特点很难令其保持中立立场,污染企业可以长期存在,与环保部门监管失职关系很大,也包括地方政府不作为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中华环保联合会能不能针对政府缺位提出诉讼,令人怀疑。

“中华环保联合会与环保主管部门的从属关系本身将影响此类案件的起诉效果,”陈利浩说,“此外,其组织机构中副部级以上干部以百人计,副国级领导就有四位,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唯一诉权授予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某种程度上是用众多政要的声誉为案件背书,稍有不慎就会有损政府形象。”

对于质疑之声,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日前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称,该组织没有向任何领导进行过汇报,他们也不是“一家垄断”,而是民间环保组织的代表者之一。他强调,中华环保联合会“不会权力寻租,接受贿赂”,而是接受法律、社会、其他民间环保组织和媒体的监督。

  •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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