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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环保组织诉讼权将被收回 专家质疑或鼓励侵权

www.fjnet.cn 2013-07-05 23:16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民间环保组织质疑:诉讼主体不能指定

6月26日,在得知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限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单一的公益诉讼主体之后,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第一时间发表公开信,呼吁审议法律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重视本次修改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审慎考虑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

“自然之友”指出,“公益”顾名思义代表的是社会公共群众的普遍利益。公益诉讼的代表,当然应当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自发形成的环保组织。公益诉讼,是群众路线在环保领域的创新性延伸,是现代治理理念对于公众参与的核心要求和最后保障。

“由于部分地区法院面对公益诉讼的态度保守,如果该条款实施,实践中必然会有部分司法机关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自然之友”在公开信中说。

“自然之友”还担心,这一条款将使得越来越多的公众求助于非制度化的途径解决问题,所有环境纠纷进入法律体系不到百分之一,形成了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在以往的实践中,一些省市法院已经在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允许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内的社会团体进行诉讼,但这一立法又使其大大倒退。”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指出,中国的环保问题日益突出,一家机构或每省的一家组织不能处理所有的问题,效果一定会打上折扣。

民间环保组织达尔文自然求知社负责人冯永锋对媒体表示,环保法无论怎样修订,如果各地法院不能敞开立案大门,不欢迎污染受害者、环保志愿者、环境公益诉讼者前来起诉,那么再多的法律、法官也挡不住中国环境的持续恶化。

“国家行政机关也应有权提起相关的环境公益诉讼,同时应充分发挥公民的作用。”陈利浩建议,可以规定一定数量以上的公民联合向有关机关或组织申请环境公益诉讼,该机关或组织必须收案并着手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申请者一份初步调查结果,就是否提出诉讼予以答复。如逾期未调查、答复的,上述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新增条款是否合理首先要回答三个问题

“国内外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都是要增加一条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公共利益的途径。”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十八大代表、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表示,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得好,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关注公益诉讼立法进程的佟丽华认为,讨论这一条款是否合理首先要回答三个问题:要不要解决环境问题?用什么方式解决?如何看待社会组织的作用?

“十八大报告提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的基础上增加生态文明建设,强调五位一体发展,这充分说明了中央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佟丽华指出,改变环境污染现状最终还要依靠法治。从立法角度说,应鼓励更多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对环境问题提起诉讼,为下一步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佟丽华认为,如果最终上述拟增条款获得通过,应该说是一种严重倒退,并且是与发展现代社会组织的改革目标相矛盾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权责明确、依法治理的现代社会组织,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也提出,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加快发展现代社会组织的目的,在于让社会组织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这是国家确立的改革方向,”佟丽华对记者说,“但奇怪的是,环保法的修订又将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一家,排除掉其他民间社会组织,令人感到不可思议。”

陈利浩指出,由于环境公益案件的特点,如果不对诉讼主体加以适当限制可能引起“诉讼爆炸”,但过分限制诉权、特别是让某一组织独享诉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鼓励侵权”。修订《环境保护法》应推动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尽己所能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而不是相反。(人民网北京7月5日电/记者贾玥)

  •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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