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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从严惩处单位犯罪

www.fjnet.cn 2013-06-18 16:31   来源:新华法治 我来说两句

(七)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解释》第十条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八)规范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

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常常涉及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等专门性问题,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但是,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较少、费用昂贵,难以满足办案实践需求。为有效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孙军工表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以《解释》的公布实施为契机,继续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坚决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活动。同时,我们将进一步通过司法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通过发布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会及时公布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取得的成果,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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