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法院认为,蔡某虐待行为给小宁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宁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数额过高,法院依法判决;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要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根据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小宁经济损失的具体情况,酌判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最终,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判令其赔偿小宁经济损失76172.24元。 法官建议: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北京朝阳法院少年审判庭付光鹏介绍,虐待儿童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儿童在受到家庭的虐待后不敢吭声、投诉。即使有邻居、老师、同学、亲戚、医生等知情人发现或知道儿童受到了家庭的虐待,但也因为各种因素并没有举报或报警,导致虐待儿童案难以发现。二是家庭和社会存在错误的思想观念。很多父母都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知情人也存在“别人家的事不要管”的不正确心态,导致了儿童成了最后受害者。三是虐待儿童案往往发生在结构不稳定的家庭。例如单亲家庭、离异重组家庭中,父母关系的紧张,家庭暴力,不正当的情绪、怨恨转嫁等因素,都导致了儿童受到虐待。 法官建议,借鉴国外保护儿童的有益做法,探索建立我国的防止虐童“强制报告”制度。通过法律规定有关知情人及对儿童有监管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当他们知情或有足够理由怀疑儿童受到家庭的虐待时,有关知情人或对儿童有监管责任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举报或报警。对于知情不报者,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儿童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幼儿园、学校等机构和人员应将发现的家庭内的儿童虐待事件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以此通过全社会的监督和保护,及时制止虐待儿童的悲剧,同时也可以督促父母合理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儿童权益保护的有关组织也可以通过与孩子父母的沟通,来改善父母的教育方式,指导家长掌握科学教子的方法和技能,加强父母的责任感,让父母伴随着儿童一起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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