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被指“正多负少” 有形式无实质
www.fjnet.cn 2013-06-05 08:31 黄庆畅 盖 群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探寻政府信息公开“五多五少”现象背后的原因,老生常谈的“公开意识”问题依然存在。据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践中屡屡遭遇着“被认为是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一家的事,而非所有行政机关的工作”这样的尴尬,多数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工作表现得并不积极,这就导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大打折扣。 拆除信息公开的“玻璃门” 提高法律层级,完善依申请公开制度 如何拆除政府信息公开的“玻璃门”,助力打造“阳光政府”,并让政府信息尽可能多地服务于百姓的生产生活,专家们也给出了建议:完善法律规定,强化法律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属于政府立法,多数学者建议将之上升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王万华提出了如下理由:政府立法内容上大多容易偏重政府管理法,人大立法在内容上则可以实现公民权利法、政府义务法的定位,将条例上升为人大立法更易从知情权保障角度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有限,须符合立法法的规定。由于关于信息公开争议解决机制属于人大立法的专属权限,行政法规无权解释,所以难以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争议的特点规定新的争议解决机制,只能依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不利于政府信息的公开;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保密法、档案法,一般会优先适用后者的规定,显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政府信息公开。 熊文钊则从具体法律条文的增删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提出了建议:对“政府信息”的外延予以明确;增加“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不公开的事项范围;允许公民可以获取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的政府信息;补充规定允许公民就某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向法院提起争议,由法院裁判争议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依申请公开,是信息公开的重要部分。除了在法律条文上进行改进,制度方面的完善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改进,以及解决依申请公开难也具有重大意义。对此,王万华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依申请制度:首先,依申请制度应当以公民知情权保障为基础构建;其次,引入移送申请制度,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应当将申请移送至有公开该政府信息义务的行政机关,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增加不必、不能提供政府信息的告知义务的情形;第四,增加决定说明理由制度;最后,增加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和期限。 “法律规定再好,落实不到位也是白搭。”不管是专家学者,还是老百姓,都迫切希望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让政府信息公开真正走上依法公开的道路。黄庆畅盖 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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