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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被指“正多负少” 有形式无实质

www.fjnet.cn 2013-06-05 08:31  黄庆畅 盖 群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着诸多不足:形式公开多,实质公开少;结果公开多,过程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公众被动接受的多,主动申请获得的少;公开 “正面”信息多,公开 “负面”信息少。

到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已满5周年。5年来,政府信息公开沿着法治轨道阔步前行,政务网站微博微信蓬勃发展,“三公”经费被揭开神秘面纱,突发公共事件及时通报……人们切身感受到,条例实施促进了政务公开,对打造“阳光政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看到成绩和进步的同时,人们也感到,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在信息公开上依然存在慢慢吞吞、羞羞答答等问题,以至于“信息公开滞后于谣言传播”的现象时有发生。

谣言引发的抢水风波

信息公开不及时,容易给谣言传播留空间

5月12日凌晨4时20分左右,一艘运载着石灰石的轮船碰撞到南京长江大桥六孔与七孔之间的桥墩,失去动力,往下游漂流3.5公里后,在长江北岸岸边浅滩处附近水域沉没。

这本是一起单纯的船只失事事件,却引起了位于沉船地点下游的江苏仪征市民的一片恐慌。

“在仪征自来水厂取水口附近,一艘装满原油的轮船翻掉了!”从5月12日中午开始,这条据说是来自仪征造船厂的一名工作人员的“一手信息”,通过网络、短信和电话在仪征市民中疯传。整个下午,仪征的大部分市民都在超市排队抢购桶(瓶)装水。直到17时,仪征市政府发布《关于仪征自来水取水口安全问题的通告》对此事进行澄清,市民们的不安情绪才得到一定缓解。

为何要抢水,仪征的一名市民这样说:“早上有报道说是一艘货船沉没在南京二桥八卦洲附近,恰好就在仪征自来水水厂取水口的上游20公里左右,如果真的是大面积污染,相信几个小时之内仪征的自来水就真的不能喝了!”

市民们的担心可以理解,但令人不解的是,简单的一起沉船事件,在谣言传播发酵了5个小时后,政府才发布权威信息。这也导致在政府进行公告之后,仍有部分市民半信半疑,误认为政府在隐瞒实情。

“面对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容易给谣言传播留空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熊文钊教授表示,如果政府能够抢在舆论形成前及时全面地进行信息公开,像“仪征抢水”这样的风波将会大幅度减少。

公众信息需求仍难满足

条例的实施和规定本身存在问题

在“仪征抢水”风波中,民众的惶恐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滞后,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当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熊文钊总结归纳了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五多五少”现象: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结果公开多,过程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公众被动接受的多,主动申请获得的少;公开“正面”信息多,公开“负面”信息少,特别是政府工作失误、不足乃至违法的信息少之又少。

“大量的事实与数据都充分说明,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众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公众信息需求得到满足的比例仍较低。这是政府信息公开亟须解决的问题。”熊文钊说。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理事王万华也有同感。她说:“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表面上看很热闹,政府官方网站上主动公开的信息量也非常大,但真正公众想知道的、与他们生产生活有关联的有价值的信息公开得还不够。而一些本应向申请人公开的信息,却由于申请程序中的层层障碍而得不到公开。”

王万华进一步解释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明文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即没有确立公开原则,导致信息公开的范围受到很大限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也存在不少问题。”王万华从四个方面进行了介绍:首先,由于没有确立公开原则,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免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如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要重点公开,那么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就容易产生争议。由于解释权在行政机关,很容易造成不公开的结果。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效力低于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以信息不公开为立法取向的法律,而保密制度存在的定密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信息公开的范围。再次,所谓的“三安全、一稳定”(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条款中大量使用不确定概念,赋予行政机关宽泛解释权,限制了信息公开范围。最后,政府部门常常会基于“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对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附加特别条件,这既违反了信息自由使用原则,也造成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在个案中的限缩。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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