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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一贩卖运输毒品案主犯被判死刑

www.fjnet.cn 2013-06-04 20:39  裘立华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新华网杭州6月4日电(记者裘立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4日对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俗称贩卖、运输毒品)近10千克,1人被判死刑、1人被判死缓、2人被判无期徒刑。

被告人张恩雷,36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2000年6月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次年12月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6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张恩民,42岁,系张恩雷的哥哥。被告人谢吉成,46岁,系张恩雷的姐夫。被告人曹中华,32岁,江苏省通州市人,是张恩雷雇来的司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恩雷单独或伙同其余3名被告人,先后5次从广东陆丰购进冰毒后,运至嘉兴、上海等地贩卖给他人。

在贩卖、运输冰毒过程中,张恩雷负责组织、指挥、与毒品上下家联系、具体交易,张恩民、谢吉成负责打探运输毒品途中有无公安机关检查和保护毒资、毒品等,曹中华负责驾驶运送毒资或毒品的汽车、避开检查站点、接送其他被告人等。

去年2月16日,4人最后一次驾车赶至广东陆丰购买冰毒,次日返回嘉兴,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恩雷单独或伙同其余3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其中,张恩雷贩卖、运输冰毒9880余克,张恩民贩卖、运输冰毒9150余克,谢吉成贩卖、运输冰毒8703克,曹中华贩卖、运输冰毒8003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根据4名被告人在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次数、涉及毒品数量,法院认为,不应区分主从犯,但在具体量刑中可根据各被告人的作用大小予以区分。

被告人张恩雷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吉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嘉兴市中级法院一审作出判决,4被告人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恩雷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恩民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谢吉成和曹中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庭后,张恩雷表示会上诉。

  • 责任编辑: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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