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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公布避免无权越权制定现象

2013-05-28 07:07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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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首次拥有正式的党内“立法法”

◎地方党内法规应30日内报中央备案

据新华社电经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昨天公开发布。这次条例的修订,有利于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无权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等无序制定现象。

《制定条例》共分七章、三十六条,对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制定原则、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适用与解释、备案、清理与评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备案规定》共十八条,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原则、范围、期限、审查、通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1990年,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正式使用了“党内法规”这一名称。此次发布的《制定条例》,是对《暂行条例》的修订。同时,针对党内法规备案工作,此次同步制定了《备案规定》。

□解读

对全党的一次法制教育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表示,《制定条例》及《备案规定》的制定与发布,使党有了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对推动以党内法规建设为核心环节的党的制度建设,丰富拓展执政党建设的新路子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中央以正式条例规范党内法规的制定、备案并公开发布,明确党内法规的地位和性质,实际上也是对全党的一次法制教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

避免多种无序制定现象

甄小英说,这次修订增加了制定工作的实体性要求,特别是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哪些事项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哪些事项可以由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或省区市党委制定,有利于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无权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等无序制定现象,确保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与《暂行条例》相比,《制定条例》将“有的党内法规公开发布”的规定,修改为“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确立了“以公开发布为原则、以不公开发布为例外”的制度。

解决红头文件打架问题

引人关注的是,在这次修订中,《制定条例》用专章对党内法规备案、清理与评估作出规定:

一是细化了备案制度,规定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二是增写了清理制度,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作出废止、失效或者予以修改等处理。据了解,中央正在全党部署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三是确立了实施后评估制度。

甄小英说,这些做法有利于强化对党内法规的监督,解决“红头文件”打架等问题;有利于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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