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2013-05-27 21:13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颖 陈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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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授权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 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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