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两部党内重要法规的制定与发布传递新信息
2013-05-27 21:46:50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颖 陈颖 |
保障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执行力 与1990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相比,《制定条例》将原条例名称中的“程序”二字删去。同时,将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 甄小英说,这次修订增加了制定工作的实体性要求,特别是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哪些事项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哪些事项可以由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或省区市党委制定,有利于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无权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等无序制定现象,确保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将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纳入适用范围,有助于解决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做法不够规范的问题。 与《暂行条例》相比,《制定条例》将“有的党内法规公开发布”的规定,修改为“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确立了“以公开发布为原则、以不公开发布为例外”的制度。 “法的基本品性就是公开、透明,没有公开、透明的东西就不能叫做‘法’。”姜明安说,这样修订可以提高党内法规的知晓率,进而监督相应法规的贯彻执行,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治党的民主性、先进性。 引人关注的是,在这次修订中,《制定条例》用专章对党内法规备案、清理与评估作出规定: 一是细化了备案制度,规定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正是配合这项制度,同步制定了《备案规定》。 二是增写了清理制度,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作出废止、失效或者予以修改等处理。据了解,中央正在全党部署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三是确立了实施后评估制度,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甄小英说,这些做法有利于强化对党内法规的监督,解决“红头文件”打架等问题;有利于摸清“底数”,加快构建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有利于督促党内法规的实施,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严肃性、权威性。 |
相关阅读:
- [ 05-27]中共首次拥有正式的党内“立法法”
- [ 05-27]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 [ 05-27]两部重要党内法规发布:解决红头文件打架等问题
- [ 05-27]反腐必须反对特权思想及现象 把权力关进制度之笼
- [ 12-22]北京市领导到基层调研不交通管制 最多5人陪同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