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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必须反对特权思想及现象 把权力关进制度之笼

2013-05-27 06:47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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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搞法制靠得住些

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重在制度建设,是我们党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早在上世纪90年代,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实践表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既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障。制度好可以使有腐败之心的人无法腐败,制度不好可以使好干部犯不廉洁的错误。对于反腐败来说,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作用。这些年来,正是由于我们坚持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预防违纪违法和腐败行为、保障党员权利等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法规,才使反腐倡廉建设领域不断拓宽、成效不断显现。

为什么法律制度能够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起到如此重要的作用?这是由国家管理的一般规律和法制所固有的内在本质决定的。国家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性:一是依据性。国家管理必须有章可循,而法制就是其可循之章。实现法制化,就能克服人为因素的不确定性和主观随意性。二是程序性。国家管理在法的范围内活动,就能克服管理的随意性,防止管理者滥用权力。三是规范性。权力具有扩张的特性。只有依靠法制的规范,才能够限制权力的扩张,使管理者不至于以权谋私。四是可控制性。法律和制度都具有强制性。依靠法制,既能够控制被管理者,也能够控制管理者,防止权力失控。

法律制度能起到抑制、防范、制约、监督和惩处腐败行为的作用。在法律制度面前,特权思想就会失灵,特权行为就无法横行。因此,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确保一切权力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是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和可靠保证。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怎样才能有效防止通过特权进行腐败呢?最好的办法,就是习近平同志讲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加强党纪国法和正确权力观教育,破除特权思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领导干部只有增强法律制度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才能自觉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反对和抵制特权。广大领导干部务必牢记: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一切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律制度的规定,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证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把权力变成谋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对公共权力和法律制度有了正确认识,就有了不搞特权、远离腐败的思想基础。

加强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防止权力恶性膨胀。反特权、反腐败的核心是管住权力。为了防止权力的无限扩张演变为特权,必须依照法律制度规定对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而让权力得到合理、有效的制约,就必须为权力设置合理边界。为此,应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使权力在既定的范围和轨道上运行,防止权力的越轨和异化。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减少权力“暗箱操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要用好公开这个有力武器,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各项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同时,整合社会监督资源,进一步协调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力量,健全巡视制度,实现有效监督。只要多管齐下加强监督、“管住”权力,就能够保证公共权力不被异化为特权,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依纪依法严惩腐败,为防止特权作出有效警示。防止权力异化,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只有惩处有力才能预防有效,使更多想搞特权和腐败的人望而却步,最大限度地减少特权现象、腐败行为的发生。

(执笔:田立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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