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条例修正关键指标模糊 权利寻租嫌疑难释
2013-05-24 16:52 来源:新华08网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分享到:
|
《收费公路条例修正案》指标模糊 操作自由度大 透明度要求低 新华08网5月24日电 新华社经济分析师 杨玲 陈文仙 消费者广泛质疑收费公路,指责“超期收费”,斥之为“吸金利器”;公路经营者却哭穷,称“节假日免费损失大”。最近公路主管部门一纸《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不仅打破了两者的平衡,而且再次掀起对收费公路的热议。 笔者认为,修正案所涉及的关键指标看似明确,实则模糊,操作自由度大,透明度也有待提高,而且也难以排除部门权力寻租的嫌疑。该修正案预计很难改变收费公路被广泛质疑的现状,也不一定能消除公路投资者的担心和顾虑。 关键指标模糊 操作自由度大 透明度要求低 现行条例中规定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和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和30年”的硬性指标,在修正案中却被附加了不少可延长条件,年限概念被模糊。 修正案中所列出的融资成本、物价指数、合理回报率等指标均未明确界定。由于公路论证周期长,波动范围一般会比较大,这些指标是取中值,还是上限或下限?对合理回报率,尽管明确了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拆借利率期限怎么定?上浮标准是多少?这都留在了经营者与交通管理部门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中,操作自由度过大。 当然,这些参数很难在宽泛的管理条例中明确,但条例应该对关键信息的公开透明做出强制要求,特别是对决定收费标准和年限的交通流量和流量结构等重要测算数据,应该公开透明,要接受社会监督,不能像现在那样,只是简单地要求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按规定公布。 北方交通大学教授赵坚认为,以往车流较大的高速公路暴利,而且收费权益允许转移,新条例不允许转移是一大进步。但是,无论是政府还贷公路还是经营性公路,其债务、收入、养护等信息都不公开,这很容易受到非议。 部门权力寻租嫌疑难以排除 首先,修正案将交通主管部门的执法车辆列入收费公路免费范围,值得商榷。 修正案新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执法车辆为免费车辆。一是收费人员难以判断上路的交通部门车辆是否正在执法;二是即使执法,执法成本也应该列为部门预算并由国家支付,让经营性公路的经营者承担不妥。 何况现行条例本身第四十五条就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任何费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执行正常巡逻任务”等是否是实施监督检查?不交通行费是否就意味着收取费用? 其次,修正案加强了交通部门的权威性。 对于政府还贷公路,修正案明确管理法人组织由交通主管部门成立。原来只是要求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并没有明确要由交通管理部门成立。修正案明确要求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经营者要与交通主管部门签署特许经营合同。 笔者认为,这样的修正案,难以让消费者满意,就是收费公路项目的建设者和经营者也难以消除担心和顾虑。 |
相关阅读:
- [ 05-09]收费路新规遭质疑:1年免费20天换来多收一两年
- [ 05-09]高速收费年限拟延长补偿节假日免费(图)
- [ 05-09]修改“收费公路条例”不能为赚钱开后门
- [ 05-08]《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 [ 05-08]交通部拟规定收费公路收支情况需向社会公布
- [ 05-08]我国拟规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 04-30]五一小长假第一天长三角铁路发送旅客逾165万人次
- [ 04-30]"五一"假期首日 全国主要大中城市出城交通量较大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