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条例修正关键指标模糊 权利寻租嫌疑难释
2013-05-24 16:52 来源:新华08网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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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权力寻租嫌疑难以排除 首先,修正案将交通主管部门的执法车辆列入收费公路免费范围,值得商榷。 修正案新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执法车辆为免费车辆。一是收费人员难以判断上路的交通部门车辆是否正在执法;二是即使执法,执法成本也应该列为部门预算并由国家支付,让经营性公路的经营者承担不妥。 何况现行条例本身第四十五条就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任何费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执行正常巡逻任务”等是否是实施监督检查?不交通行费是否就意味着收取费用? 其次,修正案加强了交通部门的权威性。 对于政府还贷公路,修正案明确管理法人组织由交通主管部门成立。原来只是要求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并没有明确要由交通管理部门成立。修正案明确要求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经营者要与交通主管部门签署特许经营合同。 笔者认为,这样的修正案,难以让消费者满意,就是收费公路项目的建设者和经营者也难以消除担心和顾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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