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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明确附条件逮捕适用标准 防止“以捕代侦”

www.fjnet.cn 2013-05-22 22:57  陈菲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针对近年来一些侦查机关反映适用附条件逮捕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紧张这一问题,意见规定在符合两项条件的前提下,对附条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是认为侦查机关已经获取定罪所必需的证据,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构成犯罪,案件已经符合一般逮捕的条件;二是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如果其中任一条件未符合规定,则不能批准(决定)延押。

此外,意见对撤捕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跟踪审查,发现侦查机关未继续侦查取证或者对已经丧失继续侦查取证条件,或者在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或者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及时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撤销逮捕决定。

侦监厅负责人指出,正是由于存在可能撤捕这一刚性的法律后果,才能有力地促进侦查机关积极作为,及时继续侦查取证,最大限度地确保案件质量;也解决了逮捕工作中长期存在的“捕得了、放不了”的问题,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同时,这一做法也为建立逮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

(记者 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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