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精神卫生法自愿住院条款引争议:想出院就出院?

2013-05-20 06:47  陈海波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分享到:

监护人责任难监督

相比自愿和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操作性难题,李文秀更担忧,监护人的责任在精神卫生法里仍缺少明确可行的监督,使得他们在处理监护人和患者之间的矛盾时,显得被动、无奈。

考虑到我国家庭和监护人在精神障碍患者诊治过程中的作用和传统文化背景,精神卫生法把患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决定权完全交给了监护人。“这种设计有利于患者的及时治疗,但也可能被人利用。”

法律赋予了监护人很大的权利和责任,寄望于以此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维护,但前提是,监护人确实尽到了监护职责。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

李文秀给记者讲了一个例子。一位家住北京中关村的住院患者,身边只有母亲一人,家里有房产一套。后来母亲去世,房子暂由居委会代管。不久,患者的一位表弟来到医院,要求做患者的监护人,并要接患者出院。这位表弟从没来医院看过患者,但他确实符合监护人的条件。患者出院后,房子便被表弟骗走了。“这不是个例,甚至很常见。”

精神卫生法规定,患者或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患者的权益被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别人侵害患者的权益,监护人可为患者起诉,但如果监护人自己侵害患者的权益,怎么办?谁来起诉?”李文秀坦言。

很多精神障碍患者可能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为自己起诉,只能依靠监护人或者亲属,但当这些人都无法维护、甚至侵害他们的权益时,谁可以为他们做主?精神卫生法还规定,监护人遗弃患者或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患者很难自己去争取这份权益。

李文秀认为,除了监护人之外,精神卫生法还缺少一个可以监督监护人的责任主体,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侵害患者权益时,可以为患者争取权益。

在谈到以往我国在精神病人管理上“强制收治”的做法备受诟病时,李文秀指出,这主要出自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不尊重。她同时认为,对“被精神病”的过于关注是一把双刃剑,它最大程度保障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但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风险。

无论如何,有了这部法终归是一件大好事。但如何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个人权利的同时,又不会影响公共利益,这是我们今后在更好地完善这部法规时需要考虑的。(本报记者陈海波)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