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自愿住院条款引争议:想出院就出院?
2013-05-20 06:47 陈海波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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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颁布实施后,其中个别条款在社会上引起争议和担忧—— 今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以及精神障碍的预防、诊疗、康复等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填补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 人们在为此感到欣喜的同时,对其中个别条款也有一些担心,如“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精神障碍患者真的可以想出院就出院? 好初衷遇到操作难 精神卫生法出台后,李文秀常常接到患者这样充满期待的询问:“我是不是可以想出院就出院了?” 李文秀是北京市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指导中心副主任,她告诉记者,80%的精神障碍患者想出院,但病情真正适合出院的只有60%。假如那20%不适合出院的患者坚持要求出院,会发生什么?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李文秀直言,“我们的压力更大了”。 “很多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无法合理地自己做决定,不愿住院,造成很多患者散乱在社区。”李文秀从事社区精神疾病防治工作多年,对法律实施面临的现实性操作难题有着自己的担忧,“患者随时可以出院,但是否能考虑到出院后家属或监护人的监护能力?那些没有家庭的患者要求出院,怎么办?” 精神卫生法也考虑到了“不宜出院”的情况:患者或监护人要求出院,医生只能“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签完字患者即可出院。医生通过告知与建议规避了责任风险,但患者带病出院后可能造成的健康受损和社会威胁的风险谁来承担? 另一个问题来自非自愿住院标准。精神卫生法规定,对“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但是,“危险性”的评估是一个非常难以操作的标准,容易引起争议。如何界定,还需更具操作性的配套章程。 “应该防止‘危险的’危险,”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唐宏宇提醒,“对于‘危险性’的评估标准,如果过严,则不利于及时治疗;如果过宽,则可能侵犯患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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