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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吐槽楼盘存缺陷 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50万

www.fjnet.cn 2013-05-17 15:06  胡益虎 来源:长沙晚报 我来说两句

焦点三 “侵权”的损失是否存在

原告:被告发网帖期间该楼盘仍在销售,原告的商誉受到了影响,并影响了楼盘的销售,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举证称,由于受到网帖的影响,已经有一名签约并交纳了首付款的客户要求退房,另有两名已经交了定金的客户退定,两名有购买意向的客户明确表示退出。

被告:原告既没有提供该网帖的访问量数据,也没有提供证明表明网帖对商誉和诉前销售业绩有实质影响。而原告所列的退房、退定客户应该列为证人,由于他们没有到庭接受质证,无法证实这些情况的真实性。

庭审结果:原告补充证据择日再审

主审法官在法庭上要求双方对对方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后,对原告提出了要求:追加对后续4份网帖侵权主张的请求;补充证据证实被告刘某即是发帖人;补充网帖涉及事实的证据,包括是否“按图施工”等内容。法庭将根据原告是否能按时提供有关的补充证据再决定是否继续开庭审理。(线索提供人王先生获一等奖)

双方激辩

“被告在网帖中多次用攻击性和带侮辱性的语言,严重损害了楼盘的声誉,影响了楼盘销售。” ——原告律师

“试问,作为弱势方的消费者如果投诉的问题不真实就侵犯了名誉权,要消费者具备经营者的专业水平,还要消法对消费者保护什么?”

“3月18日起诉主张4月份的损失,是昨天状告别人明天偷的牛。——被告律师

法官观点

法庭不支持意气之争

提起民事诉讼是公民的自治权利,法庭将依法保护实体权利,但是法院不是出气筒,法庭不会支持意气之争。有时输赢不会真正解决问题,只有双方协调才能真正息诉。——主审法官 (记者 胡益虎)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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