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入刑新规 分析称延续加重处罚趋势
2013-05-10 16:09 赵杰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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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管尚需时日 “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坦言。 由于多部门参与、多头管理的“九龙治水”现象,以及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等问题,加上相关信息公开力度不够,以至于公共监督缺位,监管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痼疾。据悉,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最高检专门开展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活动,其中查办了在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311件、465人。 《解释》实施的第三天,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其中强调的工作重点之一是“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明确监管责任是《解释》重要内容之一。其第16条主要是约束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的权力,并明确提出,对于涉及相关罪名的监管人员,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监管渎职者,最高会被判以十年有期徒刑。 但是,这样的规定在一位法学专家来看,力度仍旧不够。原因在于:其一、食品加工涉及多个环节,造成监管部门趋利避害,形成边缘真空地带,难以明确监管责任,最终只能以罚代刑,甚至不了了之;其二,在一些食品安全事故中,如果相关责任主体涉及到监管部门,往往会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难以追责;其三,刑罚过轻。因此,监管机制的完善尚需时日。 这位专家还提出,进口食品的安全规制目前还存在空白,而《解释》没有对此作出解释,这主要是因为这个问题涉及《食品安全法》的修改。该法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只有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境销售。但该法还规定,进口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可是在入罪上,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要件。这样一来,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就将面临无法可依的执法困境。 至于公共监管缺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目前在中国,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还比较低,而公众维权成本较高。因此,应该效仿国外维权组织,逐步建立集团诉讼制度。★本刊记者/赵杰(发自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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