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食品安全入刑新规 分析称延续加重处罚趋势

2013-05-10 16:09  赵杰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分享到:

完善监管尚需时日

“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坦言。

由于多部门参与、多头管理的“九龙治水”现象,以及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等问题,加上相关信息公开力度不够,以至于公共监督缺位,监管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痼疾。据悉,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最高检专门开展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活动,其中查办了在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311件、465人。

《解释》实施的第三天,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其中强调的工作重点之一是“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明确监管责任是《解释》重要内容之一。其第16条主要是约束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的权力,并明确提出,对于涉及相关罪名的监管人员,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监管渎职者,最高会被判以十年有期徒刑。

但是,这样的规定在一位法学专家来看,力度仍旧不够。原因在于:其一、食品加工涉及多个环节,造成监管部门趋利避害,形成边缘真空地带,难以明确监管责任,最终只能以罚代刑,甚至不了了之;其二,在一些食品安全事故中,如果相关责任主体涉及到监管部门,往往会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难以追责;其三,刑罚过轻。因此,监管机制的完善尚需时日。

这位专家还提出,进口食品的安全规制目前还存在空白,而《解释》没有对此作出解释,这主要是因为这个问题涉及《食品安全法》的修改。该法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只有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境销售。但该法还规定,进口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可是在入罪上,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要件。这样一来,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就将面临无法可依的执法困境。

至于公共监管缺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目前在中国,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还比较低,而公众维权成本较高。因此,应该效仿国外维权组织,逐步建立集团诉讼制度。★本刊记者/赵杰(发自北京)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