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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入刑新规 分析称延续加重处罚趋势

2013-05-10 16:09  赵杰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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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罪”与“罚”

《解释》同时涉及到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和“明星”有关。近年来,由于该群体所代言食品时有问题发生,引发公众广泛诟病。

这次新规第14、15条规定和明星代言有关,具体体现为:提供广告等宣传者,可按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据“两高”相关负责人解释,这并非意味着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就会入罪,而是要符合上述犯罪主体的具体情节。该条款和解释令一些公众误解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受罚。实则不然,“罪”与“罚”在该问题上有本质不同,前者依据刑事法律而判断,后者则依据行政法和民法而定。

上述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担责,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虽然刑法第222条规定,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般理解为不包括代言明星,但在司法实践中,代言明星如果兼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要注意,‘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担责’,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宣传的,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李援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类人群在代言环节出现的问题不入罪时,仍可能承担相应处罚。《解释》弥补了以往此类犯罪量刑标准的模糊乃至缺失,从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以罚代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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