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入刑新规 分析称延续加重处罚趋势
2013-05-10 16:09 赵杰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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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对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其中涉及《刑法》第143、144两项条款,明确食品安全领域的量刑依据。李援认为,两年前的这次修改,正是本次《解释》制定并出台的依据。 不过,新规出台的根本原因在于食品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据“两高”有关负责人提供数据,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的这三年时间内,法院审结此类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2012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59.88%和257.48%。 伴随其间的,还有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典型案例除了上述地沟油、瘦肉精、毒奶粉等事件,还有毒豆芽、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在三年间连续印发相关文件,专门针对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予以安排,并将“严惩重处”作为重点工作任务部署。 据此间北京市一中院提供资料,近十年该院仅受理4起食品安全类犯罪,其原因在于食品安全行为入罪门槛过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进口食品的安全规制存在空白;食品安全犯罪风险的入罪范围过窄,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难以入罪;食品安全鉴定意见的权威性难以判断,当不同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相左时,法官作为非专业人士就更难判断。 该院相关法官认为,《解释》对相关情形予以明确细化,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当前实践中面临的问题,特别是赋予检验报告证据资格,并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既解决了鉴定类证据的资格问题,又能贯彻刑诉法修改的最新成果,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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