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2013-05-08 18:34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颖 陈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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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新建收费公路的收费站应当同步建设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 十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疏导交通,并视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间断放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应急响应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做好应急救援、处置以及通行保障等相关工作。” 十八、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将该条原第三款修改为:“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经营性公路收费期届满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二十、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通行费收支以及养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路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 二十一、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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