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2013-05-08 18:34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颖 陈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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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第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经营性公路投资的合理回报率可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基础上通过适当上浮的方式确定。具体的上浮幅度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确定。”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为完善国家高速公路网而修建的以及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三)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 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十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 十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但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和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以及经批准已经收费的二级公路不得转让收费权。” 十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养护管理目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路网运行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补充和完善交通运行监测、信息服务和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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