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中国拟修法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严惩欺诈行为

www.fjnet.cn 2013-04-23 22:45  郭金超 余湛奕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中新社北京4月23日电 (记者 郭金超余湛奕)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从规范格式条款等方面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加大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和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就修正案草案向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草案从完善“三包”规定、规范格式条款、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等,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金融、电信等领域应用广泛,具有便利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等优点。但也存在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易不合理地扩大自己免责范围,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现象,社会反映强烈。

李适时介绍,草案根据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消费领域的格式条款作了进一步规范,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责任编辑:林洪熙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