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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莞人申请公租房缴纳社保须满5年

www.fjnet.cn 2013-04-19 11:21  黄江洁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前晚,《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前的试行办法相比,新莞人申请公租房的门槛有所提高——缴纳社保年限从3年提高至5年。对此市住建局解释称,全市缴纳社保满5年的人数很多,符合条件的人也很多。

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超过经适房条件的户籍低收入群体和新莞人,租金将“一视同仁”,按照市场价格的八折计算。而符合廉租住房和经适房条件的户籍人口,租金则更优惠。

4月27日前,市民都可以对该办法提出意见。市住建局表示,最终办法将参考市民意见,市民意见比较大的条款,将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东莞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三类人群出租。

对于公租房的面积,《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单套公租房建筑面积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而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值得提醒的是,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须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公租房只租不售,廉租住房和经适房经批准后都将转为公租房。符合廉租住房和经适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可优先配租公租房。公租房供应范围中符合经适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也可选择租赁补贴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新莞人申请公租房门槛提高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三类供应对象中。不过,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才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东莞工作满5年,申请时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5年;在东莞无自有住房;未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对比2011年的《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记者发现,新莞人申请公租房的门槛提高了:此前规定须缴纳社保满3年,但是现在该要求提高至5年,且新增了“申请时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

户籍人口申请须同时符合5个条件

户籍人口申请公租房,需要同时满足户籍、收入、人均资产、住房面积等5个条件。首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都具有东莞户籍,且在东莞工作或居住,若申请人未成年子女不是本市户籍,但在东莞生活和居住,也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收入门槛为: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当年低保标准4倍以下(含4倍),按照今年510元/月的低保标准,即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040元/月;家庭人均资产在当年低保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按现行标准,申请者家庭人均资产不得超过10200元。此外还新增了“家庭总资产净值在50万以下(含50万)”的限制条件。

此外,申请者须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而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适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公租房租金比市场价优惠两成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同群体的公租房租金也不同。其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参考廉租住房标准,即1元/平方米收取;符合经适房条件的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参考经适房标准,即3.69元/平方米收取。

而超出经适房申请条件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东莞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确定,即比市场租金优惠20%左右。

记者发现,在2011年的《办法》(试行)中,“户籍人口租金按市场价六折、非户籍人口租金按市场价八折”的规定被废除,而统一按八折收取,仅对上述低收入困难群体给予优惠。“这个租金标准,主要是根据省的相关政策确定的。”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一人士称。

提个醒:

新莞人记得办居住证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外地务工人员申请材料包括居住证,但是很多人来莞打工多年却一直未办理居住证。对此,市住建局相关人士提醒,外地务工人员不仅需要满5年的社保证明,也别忘了办理居住证。

“该人士称,鉴于很多人没有办理居住证的现实,将不会要求居住证年限也必须满5年,“只要有就可以。”

签合同后不入住的

2年内不可再申请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租房房源确定后,将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经过一定程序后,将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公示15日后,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并签订《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住建部门提醒,配租对象放弃选择公租房或签订《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记者黄江洁)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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