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布烈士安葬办法 墓穴一般不超1平方米
2013-04-03 20: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分享到:
|
烈士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应当将安葬情况向烈士生前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后,原则上不迁葬。 对未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征得烈士遗属同意,迁入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 第十三条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应当及时收集陈列有纪念意义的烈士遗物、事迹资料,烈士遗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在清明节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祭奠烈士。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前来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殡仪专业服务机构为烈士安葬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 [ 04-03]抗洪三烈士雕像落成 贵州警员缅怀英烈
- [ 04-03]长泰县组织各界人士在烈士陵园祭扫革命先烈
- [ 04-03]暌违五十载 他们终于把烈士“认回家”
- [ 04-03]龙岩上杭县消防大队官兵 十年自发清洁烈士陵园
- [ 04-03]救火牺牲后长眠长泰 厦门军人跨海"探望"老班长
- [ 04-03]祭奠"失散"50年的烈士:一别半世纪 今天来看你
- [ 04-02]清明节临近 台游客东山瞻仰烈士陵园
- [ 04-01]泉籍烈士埋骨漳州60载 家人寻碑石了却一段牵挂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