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抑制市场投机
中国证券报:完善后的调价机制是否符合市场预期,将对生产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
王震:总体上说符合市场预期。对于旧有机制的问题,各界已经讨论了将近两年,此次推出新定价机制,主要是针对大家提出的“调价周期过长、调价不及时”的问题。可以说,目前可以算是推出新机制较好的时机,国际油价水平较低,消费者心理上更能够接受。新机制使调价更为及时、更能够反映国际油价的涨跌水平。与以前的调价方式相比,新机制更加透明,可以避免利用时间差进行囤积等投机行为;对于企业来说,应当适应这种影响,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中国证券报:改革开放之后,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经历了哪几个阶段?有什么特点?
王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品油定价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采用原油和成品油倒挂机制,原油价格低,但国内成品油价格较高,这种机制虽然保证了国家盈利空间较大,有利于税收和财政的发展,但是限制了上游行业的发展。第二阶段,1998年之后,我国采用原油和成品油相挂钩的机制,价差回归到合理水平。这一制度实施至2004年,国际原油价格高企,相应的国内成品油价格也较高。第三阶段,2004年至2009年期间,我国主要是发改委调价来确定汽柴油价格。第四阶段,2009年之后采用的定价机制,属于“成本加成法”定价机制,考虑部分原油市场的价格,依供给来确定成品油价格,价格离国际原油较近,而离国内需求情况较远。第五阶段,发改委此次推出的定价机制,也符合“成本加成法”的原则,但调价周期更短。
完全市场化条件尚不具备
中国证券报:在新机制推出之后,成品油定价方面还有哪些可以改进的细节呢?
王震:不管是22日,还是10日,这种改革依然属于“成本加成法”的定价机制,没有考虑国内市场需求的因素,这是因为中国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国内需求增长太快,如果参考需求定价,可能导致成品油价格增长过快。鉴于我国处在成品油供不应求的状态,目前市场化的条件还不具备,需等到供需基本平衡时才能完全市场化,不能以发达国家现在的阶段来考虑中国的市场环境。
林伯强:如果油价上涨过快,而国内油价紧盯国内外市场的变化,难免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因此,新机制实施之后,有关部门需要仔细考虑采用其它措施来安抚消费者情绪,比如推出生产生活各类补贴措施。
中国证券报:目前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是什么样的?分别有什么特点?
王震:欧美成品油定价机制已经完全实现市场化,成品油和原油二者是各自独立的价格体系。美国上世纪80年代中期实现了成品油的市场化定价,日本则是在上世纪90年代实现市场化。这种市场化定价的特点是考虑供给和需求双方的关系,但同时受到税收政策的影响。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各国经济模式、资源禀赋不同,税收多寡也不同。比如美国是采油大国,石油工业和汽车行业发达,成品油中的含税量较低;但欧洲资源较为紧张,一般采用较高的税收抑制过度消费,税收可用于促进能源技术发展。例如荷兰的汽油价格可达到折合人民币每升17元左右。
林伯强:即便美国成品油实施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但并不是说政府没有任何作为,政府对能源价格起到监管作用,包括推出为抑制油价高企而采取的减税措施等,但这些监管措施不会对油价走向起到实质性影响。美国政府对价格的监管较为微弱,没有中国的定价制度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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