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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要对腐败零容忍:“一分钱”腐败也是腐败

2013-03-26 08:55:02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建议,“贪10万元判十年”可改为“贪10万元判一年”。此语一出,立即引起了极大争议。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接受媒体采访时,在批评“贪10万元判一年”建议的同时,又提出“受贿罪的标准应定为200元”的建议。

十八大以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反腐倡廉高度重视,提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新形势下,对贪腐犯罪的量刑标准应当如何设计?治标和治本,大贪和小贪,在当前抓哪个更为迫切、更为紧要?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要在严惩上多动脑筋

“从1997年现行刑法制定以来,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有必要对量刑的数字化标准作出相应调整。”朱列玉代表建议,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对贪污受贿量刑标准进行修改。

朱列玉的议案分析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从1997年的5160元增长至2011年的2181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也由2090元增长至6977元,实际分别增长了3.23倍和2.34倍。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按照1997年刑法的“贪污十万元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量刑。

“1997年刑法规定的‘十万元’基数相当于当时农民年收入的近50倍,相当于城镇居民年收入的近20倍。从购买力角度考虑,现在的‘十万元’大致相当于1997年的‘一万元’。”因此,他建议将刑法中关于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为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朱列玉代表的观点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来众多网友的质疑。梳理网上的观点不难发现,大部分网友认为应结合新形势给出更为严苛的量刑标准。“惩治力度岂能用反比例!贪污腐败犹如猛虎,一旦放虎归山,回头必狠狠咬你一口!”更有网友这样表示:“对腐败绝不能手软,更不能用经济增长与刑法年限的反比来计算腐败受惩的时间,应该用正比例来算,1997年贪污十万元判十年,到如今经济增长3.23倍,那么贪污10万元就该判至少三十年!看那些还存在侥幸心理者敢越雷池一步!”

林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批评“贪官判刑十年变一年”的建议,同时也提出“受贿罪的标准应定为200元”的建议。

这其实体现了一种观念:货币可能贬值,但对贪腐的惩处力度不能贬值。林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腐必须零容忍,沾腐的钱,一块钱都不应该收!“哪能越来越放宽呢,如果再放宽只判一年有期徒刑,对于腐败你到底是严惩还是宽待?”

“为什么不在严惩上多动脑筋?”她表示,“现在有人在如何赦免贪官,如何从轻惩治贪官上动那么大的脑筋,我觉得很奇怪,而且我不能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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