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显示我国城市55%地下水为较差至极差水质
2013-02-22 07:12 来源:央视《新闻1+1》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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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发:实际上就是,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形势,但是像这样的地下排污,连环保局都查不出来,你应该用公众或者一个民间组织去查也查不出来,所以它发展公益诉讼不是说针对这样的问题,而应该是针对像环保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明显地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而没有赔偿,而不停止排污的,对于这样的明显污染的。但是像这样的偷偷地,还是要靠行政部门、执法部门去查。 主持人:王教授,刚才我们也注意到一个问题,现在有些企业它这种隐蔽性的排污是很难查处的,对于环保部门来说,他们也有很大的难度,像这些问题应该怎么办? 王灿发:像这些事情,如果要违法的话,要真正查也不难,一个是它用这个企业,根据它的工艺设计,生产多少产品会用多少水,排放的废水是多少,然后它排到哪儿去了。再一个就是说,凡是这样的废水,它如果有污水处理厂,它就要用料,就是要用这些药品,那么要察看它用药品的记录,它的排放水的去向,这应该是很容易查的。 主持人:但是王教授,因为去年我也去过云南的陆良,它是镉污染,我在对他们当地的环保局长采访的过程中,我知道他们有非常非常,有自己自身的困难,比如说他们的人力是非常有限的,比如说刚才您说到,去监测一个企业每天用药多少,对他们来说可能人力方面达不到,另外一方面财力,另外他们的权力,这些方面的缺失,使得环保部门在工作中受到各方面的掣肘。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王灿发:日常的检查还是可以去做的,因为法律中用一个现场的检查制度,他是可以查的。至于人力不足的问题,那就是编制的问题了,但是我觉得主要的还不是这一点。像这样的污染,查不出来,可能是有两方面的原因:一个是环保部门根本就不想真正去查,因为要查出来以后,环保部门要真正造成大范围地下水的污染,那环保部门是有监管的失职责任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能不能下决心去查是一个问题。 另外一个,要查这些偷排的污水的行为也是非常难的,它非常隐蔽,你去了以后,它大门往里一通知,可能就用点什么东西盖上,你根本就查不出来了。据我所知道的比如像辽宁,曾经有一个污染的企业,偷偷地排污,环保局明知道它偷排污了,但是就是查不出来。最后找地矿部门勘探的仪器查了很久,花了40多万元,才把这个排污管道查出来了,所以它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主持人:好,谢谢王教授,稍后我们继续有更多的问题问您。相比我们刚才说到的地表水的污染,其实地下水的污染它遗害是更久,而且问题遗留的时间会更长,会遗害子孙后代。那么现在公众要求相关的潍坊的环保部门给出一个更加细致、更加公开的调查,并不是一种苛求,因为水的问题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公众有足够的耐心等待潍坊的相关部门给出一个更加具有信服力的答案。 相对于污染问题的发生,可能环境保护部门的这个责任意识是更为严重的问题。接下来我们继续连线王灿发教授。王教授,如果环境的监管者在日常的工作中,他有失职的行为的话,用什么办法去约束他和对他进行惩处,给我们介绍一下。 王灿发:咱们国家污染防治的法律里头基本都有一条,对于徇私舞弊、渎职的行为,轻的要给予处分,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在环保部跟监察部,曾经联合发了一个规章,这个规章就是《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这个它规定的很具体,就是某一个方面失职了,然后要给予警告,要给予撤职,要给予降职,要给予开除处分都有。另外刑法也规定了一个环境监管失职罪,如果由于失职造成了重大的污染事故,也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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