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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个人缴纳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税前扣除

2013-02-06 08:31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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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纳大病医疗保险金须计税

有纳税人提出: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部门表示“不可以”。理由是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新闻延伸

大病医疗保险金缴税应改革

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还需要纳税?昨天,网友们纷纷表示不解。“难道得大病时的救命钱,还要缴纳个税吗?”也有网友呼吁,既然现行的制度中未涉及,说明原制定制度时存在瑕疵,就应该规范一下,而且尽量人性化。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认为,个税免征范围并未将大病医疗保险金纳入其内,要解决这个问题,应督促相关部门加快税法改革步伐。

记者专门向税务部门进行了咨询,“大病医疗保险”有两个不同的理解:首先,是个人工资条上“五险一金”中的医疗保险,这个医疗保险由两部分组成,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是免税的,而“大病医疗保险”须缴个税。此外,个人或单位为了加强大病保险额度,自行购买的商业保险中的“大病医疗保险”,也不得在缴个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介绍,目前,五险一金“医疗保险”这一项中的大病医疗保险也叫大额医疗保险,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的1%,北京地区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每人每月按3元钱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这部分即是税总明确的“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桦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五险一金”中的基本医疗保险,肯定是不应该征税的,因为这是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障措施。而“大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目前确实是要征税的,大病医疗保险须缴纳个税其实一直在执行中。

“我国近几年医改的推进步伐很快,对以前基本医疗保险未能覆盖的癌症等重大疾病的部分医疗费用也逐步探索通过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来解决。而这期间,我国的税法改革并没有跟上医改的步伐,还停留在当初基本医疗保险的阶段,个人免征范围并未将大病医疗保险金纳入其内。”刘桓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督促相关部门加快税法改革步伐,尽快将税法的内容与医改步伐调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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