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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单位解聘员工须通知工会

2013-02-02 11:40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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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月3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解释(四)共15条,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法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发布的第四个司法解释,也是新世纪以来,最高法针对调整和规范同一社会关系的案件,出台件数最多的司法解释。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属违法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缓解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根据解释(四),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凡是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必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知情权。“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一个月有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实践中存在大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变更的劳动合同,有的甚至已履行多年。”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说,为适应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不同层面的需要,适应灵活多样的合同形式,解释(四)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明确涉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渐加深,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涉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随之增长。为正确规范涉外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外国人合法权益,解释(四)进一步强化了涉外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该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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