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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致死亡1人以上即可定罪 瞒报谎报加重处罚

2013-01-09 06:45  孙思娅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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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实施渎职不能免责

【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专家解读】孙军工表示,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实践当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的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从严打击渎职犯罪,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规定了量刑标准,有望改变这种“抓小放大”现象,让渎职犯罪中的“大鬼”“小鬼”都依法受到应有惩处。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从严惩处

【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专家解读】孙军工说,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效遏制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必须依法严惩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为此,司法解释第九条强调对于这类行为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专门针对食品、药品监管进行规定,是因为食品、药品涉及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即使其他领域监管得不是太好,食品、药品也一定要管好。比如制造一个假的名牌包,社会危害程度肯定无法与问题食品、药品的危害相比。”

本报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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