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致死亡1人以上即可定罪 瞒报谎报加重处罚
2013-01-09 06:45 孙思娅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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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瞒报谎报加重处罚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 (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专家解读】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运恒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运恒表示,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标准不一,一旦有具体案件,违法人员经常倾向于立案标准较高的玩忽职守罪。而且,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也并不十分明确。 司法解释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规定,是以前所没有的,以前的法律仅仅规定了立案、起诉的标准,并没有对量刑作出规定,容易导致很多地方放纵犯罪,重罪轻判。司法解释量化了量刑标准,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更准确地追究犯罪。 赵运恒表示,司法解释还针对近年频繁出现的不报、迟报、谎报事故作出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此前出现不报、迟报、谎报,大多只会追究行政责任,最严重的也就是免职、撤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现在有了这条司法解释,肯定有助于更好地遏制瞒报、谎报等情况,增加事故处理的透明度和救援的及时性,有效减少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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