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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13-05-08 13:04  微博 来源:国际在线  责任编辑:蓝晓梅 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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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消息: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报道,交通部近日组织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条例全文如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现决定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非收费公路的发展资金由公共财政承担;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发展资金除公共财政投入外,可利用社会融资方式筹集,通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偿还。

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权益以外,收费公路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修改为:“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执法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和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获机、运输联合收获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在特定时段通行的其他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获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四、将第十一条第二、三、四款分别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并依照前款规定成立法人组织具体实施。

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其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选定的投资者应当与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特许经营的标的;对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等主要责任内容;批准的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以及调整的具体方式;确定的合理回报率;收费权益转让的有关要求;收费期满后的公路移交手续等内容。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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