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27日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有关承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称,自2024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协定税率。 据了解,经中国、塞尔维亚两国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24年7月1日起相互生效实施。这一协定的生效实施,将进一步激发中塞双边贸易投资合作潜力,推动两国经贸合作提质升级。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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